(2010)绍新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429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严××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