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谟定与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谟定,常山红旗岗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7号原告:徐谟定,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球川村。委托代理人:杨火明,江西省玉山县岩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村。负责人:章春夫。原告徐谟定与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6月21日原告徐谟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谟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谟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597元,由原告徐谟定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判员 张XX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泽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