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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谟定与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谟定,常山红旗岗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红商初字第17号原告:徐谟定,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球川村。委托代理人:杨火明,江西省玉山县岩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红旗岗村。负责人:章春夫。原告徐谟定与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0年6月21日原告徐谟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山红旗岗建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谟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谟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597元,由原告徐谟定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判员  张XX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泽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