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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丁维林、张云香、丁凤、丁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45号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的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执行人卢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张某某、丁某丙、丁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一千零三十一元五角(351031.5)。又查被执行人卢某某正在服刑,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在调查中,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提供了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张某某、丁某丙、丁某丁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丁某甲、张某某、丁某丙、丁某丁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李 治审判员 马德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百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