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田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中共党员,唐山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志刚,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经诉(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田某利用其担任唐山师范学院规划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承建该校施工项目的唐山建设集团项目经理经张某给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为承包方谋取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自首说明、主体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材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树杰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