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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时有限公司与李茂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时有限公司,李茂林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37号原告:金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云林县。法定代表人:李茂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林,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云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林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飞审 判 员  谢 颖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