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顾荣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顾荣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先后四次强行向被害人赖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7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700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殷秋敏(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皇朝花园公交车站附近围堵被害人陈某丙,并强行向陈某丙拿得索尼牌PSP3000型游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5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退赃凭证,证人徐某、孙某、章某、周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赖某、陈某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系敲诈勒索,应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并非单纯对他人进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其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通过强拿硬要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在被害人所在学校学生中的不良名声,多次强拿硬要被害人钱财,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在被害人所在学校学生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危害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部分强拿硬要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退出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