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程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1992年5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03年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1992年5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女儿王某乙的户口簿、文成县龙川乡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双方自2003年开始分居,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希抗审 判 员 毛爱芬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