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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462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