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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为国与张宏、陈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为国,张宏,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朱为国。被执行人张宏。被执行人陈辉。原告朱为国与被告张宏、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为国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辉已履行70000元,申请人朱为国自愿放弃其应负的连带保证责任,查明被执行人张宏长期外出未归,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第3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