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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献成、周献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与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献成,周献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献成,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委托代理人:刘超英,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法定代表人:姜裕财,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叶小勇,江山市贺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献成为与被上诉人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献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献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献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上诉人周献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伟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