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柳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的(2009)甬奉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径行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准予离婚的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分割。原审法院未对夫妻家庭积蓄予以查清,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未予确定,系认定事实不清,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9)甬奉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伟东审 判 员 倪春艳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贺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