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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关洪与傅有才、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关洪,傅有才,刘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黄关洪,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1组。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有才,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11组。被告刘红莲,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关洪诉被告傅有才、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原告黄关洪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