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亮与温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温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18-2号原告陈亮,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宋涛,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雨龙,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晓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温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陈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