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曾剑文与任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剑文,任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灞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曾剑文,西安市灞桥区码钢厂退休职工。被告任桂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剑文诉被告任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剑文于2010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剑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剑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