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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曾剑文与任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剑文,任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灞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曾剑文,西安市灞桥区码钢厂退休职工。被告任桂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剑文诉被告任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剑文于2010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剑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剑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