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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田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猛。2010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猛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伟、王沁、被告人田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猛通过攀爬楼房外墙下水管的方式翻窗进入本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一园6幢2单元202室,从贵州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中心浙江宁区办事处存放在此的贵烟中,窃取了8箱香烟。后被告人田猛将上述香烟全部销赃,得款人民币33000元。2010年3月5日,被告人田猛在本市下城区树园小区12幢44号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王某、沈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领用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