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1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吴茂印、闫振红与吴培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印,闫振红,吴培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177号原告:吴茂印。原告:闫振红。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孝。被告:吴培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负责人:何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165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培忠鲁SH0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