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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惠苏军与被告苏广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苏军,苏广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惠苏军。被告:苏广彪。委托代理人:陈树。原告惠苏军与被告苏广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苏军、被告苏广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苏军诉称:2009年2月20日,被告立据借到原告30000元,约定于3月20日偿还。届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1120.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广彪辩称:本案的借款关系实际不成立,因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但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本案涉及非法集资、诈骗,请求法院根据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苏广彪立据借到原告惠苏军30000元,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惠书军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此据,用期壹个月,到叁月式拾日归还。借款人:苏广彪,2009年2月20日。”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11日,本院以苏爱兵等人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将该案移送建湖县公安局侦查处理。2010年2月2日,建湖县公安局以苏受兵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移退回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建湖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建湖县公安局案件回复函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未向其支付所借款项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广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惠苏军借款30000元;并从2009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惠苏军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被告苏广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