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程某某等与三门县××××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程某某与被告三门县××××会,三门县××××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吴某某。原告:程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三门县××××会。住所地:三门县××流洋村。法定代表人:陈甲。原告吴某某、程某某与被告三门县××××会(以下简称流××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某、程某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流××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甲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某某、程某某起诉称:2008年8月8日,两原告与被告流××村委会签订了松木砍伐协议,被告将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林木承包给原告砍伐,承包款为人民币18000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被告村民阻止,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过协商,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5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自愿退赔给原告人民币25200元,并约定于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生效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支付人民币252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流××村委会答辩称:原告承包之事是由前任村书记和村长办理,具体情况现任村长并不知晓。原告并没有把18000元某包款交给村里的财务。原告吴某某、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赔偿协议一份,拟证明由于承包协议无法履行,被告自愿赔偿给原告11700元,并退还给原告承包款18000元,原告已经砍伐的树木作价4500元,三项合计被告尚需退赔给原告25200元,该款约定由被告在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证据二、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把18000元某包款交给被告。被告流××村委会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流××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中途退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赔偿协议有被告前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陈乙、现任书记陈厅的签字,并盖有被告的公章,原告提供的收条也有前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陈乙的签名,并盖有被告的公章,两份证据合法有效,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开庭审理、举证和认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8年8月8日,被告流××村委会与原告吴某某、程某某签订了林木砍伐协议,被告将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林木承包给原告砍伐,承包款为人民币18000元。2008年8月12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承包款18000元支付给被告。后因被告村民的阻扰,致使原、被告的合同无法履行,为此,经过协商,原、被告于同年11月15日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补偿给原告损失11700元,退还给原告承包款18000元,原告已经砍伐的树木作价4500元,上述三项合计由被告退赔给原告人民币25200元,限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依约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木砍伐协议合法有效,在该协议因村方的原因无法履行时,作为补救措施,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流××村委会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252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将承包款交给村里的财务的主张,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原告已经提供了被告原村民委员会主任陈乙出具的收条,故被告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三门县××××会支付给原告吴某某、程某某人民币2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三门县××××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三门县××××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叶未赏审 判 员 章惠春人民陪审员 叶继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