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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潞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马龙诉李红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龙,李红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潞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李马龙,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台东村人,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五里后村。被告李红斌(李宏彬),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台东村人,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五里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马龙诉被告李红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马龙于2010年6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马龙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