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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徐某某与边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上诉人边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6月20日,上诉人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晓   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建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