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锡权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吴锡权,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牌口村119-1号,身份代码330621197412112897。委托代理人:黄建琪,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百官街道解放街580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7609202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权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锡权撤回对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1元,减半收取879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蒋校军审判员王海庆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