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赵某,家务。被告:王某,个体油漆工。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令芬审判员 沈志浩审判员 蒲华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