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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赵某,家务。被告:王某,个体油漆工。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令芬审判员  沈志浩审判员  蒲华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轶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