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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纸箱厂、余姚市××纸箱厂与被告马甲、上虞市××司买卖与马甲、上虞市××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纸箱厂,余姚市××纸箱厂与被告马甲、上虞市××司买卖,马甲,上虞市××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余姚市××纸箱厂,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乙。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马甲。被告上虞市××司,住所地上虞市××××村。法定代表人马甲。原告余姚市××纸箱厂与被告马甲、上虞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为原告与被告上虞市××司之间的买卖纠纷,而被告上虞市××司住所地在上虞市,故随(2009)甬余商初字第1489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本院。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经审查,住所地上虞市××××村无被告上虞市××司之企业,相同名称的上虞市马遥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因2006年未参加年检,已于2007年12月20日被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告马甲系上虞市马遥运动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对外债务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本案两被告均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姚市××纸箱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驾翔审 判 员  张百元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