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山××司、自动撤诉处理与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山××司,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53号原告:上海山××司,(新北街402号4a08室)。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司诉被告嘉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674元,但原告逾期未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山××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