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523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新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23执恢146号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平: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新平履行案件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12.5元,执行费834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新平自觉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孙新平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