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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金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金凯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王红娟,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592号。被告金凯仁,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娟与被告金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娟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贤人民陪审员  陈宝新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