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金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娟,金凯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1号原告王红娟,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592号。被告金凯仁,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娟与被告金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娟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贤人民陪审员 陈宝新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