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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1984年9月24日生育女儿胡某,被申请人于1991年11月起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6月4日,其申请要求宣告胡某某死亡。其为证明主张成立,提供下列证据:1、人口信息1份,证明胡某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陈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新昌县澄潭镇居民委员会证明、新昌县澄潭合作商店总店证明、王亚绿证明、吕某某证明、张某某证明各1份及证人吕某某当庭证言,证明胡某某失踪的事实。本院依法在2009年6月18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一份,证明登报公告寻找胡某某的事实。对申请人所举证据及登报公告,经本院审查,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查,胡某某,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原居住新昌县澄潭镇××村,1983年7月与陈某某登记结婚,1984年9月24日生育女儿胡某,1991年11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胡某某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18日登报寻找胡连奎某某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现申请人陈某某经寻找胡某某,并经本院发布公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阿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