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俞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绰号“小黑皮”。2007年4月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2月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0月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0日,吴穆伟、冯兵、杨立峰(均已判刑)商定在嘉善县杨庙镇欣杨村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为此,吴穆伟招募被告人俞某,冯兵招募王君峰、陈焕兴、陆根华、蒋其华(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200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期间,吴穆伟、冯兵、杨立峰在嘉善县杨庙镇欣杨村吴连根、顾根林(均已判刑)棋牌室组织他人聚众赌博22场次,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俞某为赌��望风14场次,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公诉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俞某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穆伟、冯兵、王君峰、陈焕兴的供述,证人顾永政、冯金根、顾董明、顾根兴、朱林荣、唐万根、吴水根、朱国忠、马爱兴、唐根林、顾春华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吴穆伟、冯兵等人聚众赌博而为赌场望风,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400元,由扣押机关嘉善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宇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