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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与胡某某、徐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方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占某某。原告方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6月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起诉称,被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6日,被告胡某某因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方某某借款2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定于2009年7月25日归还,由被告占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胡某某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方某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26日起至欠款归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方某某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向原告方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四分计算,定于2009年7月25日归还,由被告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发生诉讼,由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本院收集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胡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原告未表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方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胡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方某某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4分计付,定于2009年7月25日归还,由被告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发生诉讼,由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未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另查,该笔借款是在被告胡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现被告胡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胡某某、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占某某为被告胡某某提供担保,理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徐某某返还原告方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占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占某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