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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金民与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XX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民,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XX云,李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6号原告蒋金民,大路20号,现住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园区涌金路。法定代表人XX云,执行董事。被告XX云,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被告李小英,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民诉被告义乌市东方制笔有限公司、XX云、李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民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金民负担。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