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周甲、周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甲,卢某某,周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原审被告周乙。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周甲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椒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与原审被告均系临海市户籍,因此,本案应由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台州市椒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学 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判员金立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 敏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