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包某某,黄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包某某。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包某某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包某某在原审审理期间已撤回本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对反诉请求作出判决。现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包某某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同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撤回对原审反诉被告包某某的反诉。二、撤销本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原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6元(已减半),由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素君代理审判员 刘光明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