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吕甲、临安××电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吕甲,临安××电缆有限公司,俞某某,吕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932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吕甲。被告:临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街道下××村。法定代表人:吕甲。被告:俞某某。被告:吕乙。被告:王某某。原告鲁某诉被告吕甲、临安××电缆有限公司、俞某某、吕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临安市公安局认为本案借款人吕甲有犯罪嫌疑并向本院提供临公刑立字(2010)第2808号立案决定书及临公刑拘字(2010)第416号拘留证,决定对吕甲诈骗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本案被告吕甲的借款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林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