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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士金与高乾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金,高乾作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96号原告:高士金,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乾作,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金诉被告高乾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士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