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解放路鑫荣大厦A幢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725111752。法定代表人:马国强。委托代理人:胡冯革,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日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伟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