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金甲、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39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金甲、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