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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金甲、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金甲,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39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金甲。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金甲、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