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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振兴与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兴,倪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5号原告胡振兴,农民,身份证号:310222195105082618,家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毛桥村133号。被告倪建国,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7502173815,家住浙江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义和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兴与被告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振兴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