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振兴与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兴,倪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5号原告胡振兴,农民,身份证号:310222195105082618,家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毛桥村133号。被告倪建国,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7502173815,家住浙江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义和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兴与被告倪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振兴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