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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甲与杨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杨甲。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碧桂苑一区19幢402室的房屋一套,保全价值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乙银行账号中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