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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辖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辖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飏。委托代理人钟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初。原审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成立。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