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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桂娣与王柏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娣,王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娣,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柏庆,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案在执行孙桂娣与王柏庆民间借贷(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柏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柏庆名下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四塘南村三间两层楼房屋所在位置已纳入慈溪市主城区坎敦分区规划范围,规划建设项目为农民公寓,故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宜拍卖处理,被执行人王柏庆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柏庆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桂娣2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6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娣发现被执行人王柏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治军代理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