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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方林与林宝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林,林宝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陈方林(曾用名陈宝龙,下同),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2200051,住苍南县灵溪镇古磉村。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宝畅,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01210012,住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林与被告林宝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陈方林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