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涂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华,涂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李正华,居民,城街道篁园12幢1号。委托代理人洪霞,,住沈阳市铁西区十二西路二一巷1号1-2-2。被告涂玉锋,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住宅区121幢西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华诉被告涂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华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李正华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