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利明与马建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明,马建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马利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宗汉三木板材厂业主,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明诉被告马建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计56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黎明审判员 黄科军审判员 许柏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