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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6月18日以与被告协商好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