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岳帮亮与吴连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帮亮,吴连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岳帮亮,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婷婷,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连彪,男,1966年8月31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帮亮与被告吴连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帮亮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帮亮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岳帮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