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杨某某、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08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杭某。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张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年5月24日、6月3日分别向被告杨某某、杭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同年6月21日在本院织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秦某某起诉称:2009年4月22日,被告杨某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5天,即从2009年4月22日至2009年5月7日止,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款,借款人愿承担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1%的违约金直至债务清偿时止”。被告杭某为被告杨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某未按期还款,仅支付至2009年5月6日止的部分利息,被告杭某也未尽担保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偏高,故要求被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杨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自2009年5月7日至2010年5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5648元,并直至债务清偿日止;二、被告杭某对被告杨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秦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和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及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2009年4月22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秦某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5天,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项作了约定,该款由被告杭某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杨某某于当日已收到原告交付的200000元现金的事实。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被告杭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秦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杨某某、杭某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结合本案的事实,经审核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被告杨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秦某某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如不按期还款,借款人应承担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1%的违约金,直至债务清偿时止。被告杭某为被告杨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某未按期还款,仅支付了至2009年5月6日止的部分利息,被告杭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拖欠借款不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承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杭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杭某为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某某应归还秦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杨某某应按本金200000元以月利率1.77%支付秦某某自2009年5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0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为434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三、杭某应对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123元,被告杨某某、杭某负担2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