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何德锁与王续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锁,王续才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何德锁。委托代理人何祺祥,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续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锁与被告王续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锁于2010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