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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郑玉与杨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郑玉,杨小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宋郑玉,男,1950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台都花园6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008020613。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东,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陶王村2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111121214。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郑玉与被告杨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郑玉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郑玉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