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郑玉与杨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郑玉,杨小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宋郑玉,男,1950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台都花园6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008020613。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东,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陶王村2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111121214。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郑玉与被告杨小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郑玉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郑玉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