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飏。委托代理人钟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初。原审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成立。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陈宇代理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