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王民初字第6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代理人程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3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游玩、赌博等。子女出生后,被告不承担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不顾家人的生活。更甚者,被告竟然违法入狱。至此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子女均归原告抚养。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逮捕及入监通知书,以证明被告违法入狱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起诉不事实,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其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月生育女儿陈某乙,××××年××月生育儿子陈某丙。2009年5月之前,原被告曾在武义桐琴经营超市。2009年6月25日,被告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有感情并生育了一双儿女。被告现虽在监狱服刑,但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珍惜往日的感情,多加沟通和谅解,夫妻尚能和好。原告称被告不顾家人、经常赌博,夫妻感情已破裂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锦华 微信公众号“”